环境治理急需财税政策强力支持
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由于环境治理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属于市场失灵范围;基于收益最大化原则,市场微观主体不愿主动承担责任。这就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包括财税、金融等经济措施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对此进行干预和调控。
生态环保财税政策现状
■阅读提示
目前有关生态环保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排污收费制度、环保预算投入、政府采购和排污权交易机制;税收机制主要是通过征税限制和税收优惠引导来实现。
当前,我国有关生态环保的财税政策主要有:
财政政策
我国目前有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政策主要包括排污收费制度、环保预算投入、政府采购和排污权交易机制。
排污收费制度是筹集环境治理资金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主要收费项目包括污水、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林格曼黑度和其他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粉煤灰、冶炼渣、炉渣、煤矸石、尾矿和其他渣)、危险废物(以填埋试处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及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按照2003年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环保预算资金属于财政预算专项投入,用于环保研发和环境治理。近年来,我国环保预算资金不断增加,2007年到2011年我国环保财政预算支出分别为995.82亿元、1451.36亿元、1934.04亿元、2441.98亿元、2640.98亿元,增长速度较快,是环境治理与保护的主要经费来源。
政府采购一般是通过招标方式集中采购商品。政府采购的环境标准不断提高,对降低排放、改善生态环境有重要作用。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配制资源作用。早在1990年~1994年,原国家环保局在全国16个重点城市进行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2002年3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和上海、天津、柳州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示范工作。2001年11月,江苏南通,出现了我国第一例排污权交易。2002年,江苏完成我国首例异地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这种方式保证了生产发展所急需的排污容量供应,又不因为发展生产而超过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同时,实现脱硫的企业每年又可得到经济回报。为了保证每年有富余指标供应给买家,卖方必须保证脱硫设施的良好状态,提高了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税收政策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机制主要是通过征税限制和税收优惠引导来实现。目前已经开征的有益于环境保护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资源税的征收主要是为了引导大家节约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并且通过差别税率防止采富弃贫行为。消费税的征收目的主要是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同时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和优化。车船税对乘用车和中轻型商务客车按照尾气排量分别确定年征税额,排放量大的税额高,排放量小的税额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款专门用于城市规划、环境维护和建设,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善起着重要作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旨在促进对城镇土地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耕地占用税旨在保护农村耕地资源,维护农村生态环境。
企业所得税则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保护环境,主要包括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等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阅读提示
财政政策运用不到位,现有税收政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不充分,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缓慢。
已有的财税政策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诸多不足。
财政政策运用不到位
对污染物排放的财政收费标准制定不科学。长期以来,这项制度一方面只对超标排放收费,而且收费标准较低,导致排污收费资金不能满足污染治理的资金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排污收费额度低于污染治理费用,排污企业基于收益最大化原则,选择为污染物排放缴费而不主动进行技改减排,不利于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以企业排放二氧化硫为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超标排放企业缴纳罚款,企业每排放1公斤二氧化硫,有关管理部门收取0.2元的排污费,而企业减排1公斤二氧化硫,则支出远远超过0.2元。受利益驱使,很多企业宁肯缴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