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方密切交流 P2P监管细则呼之欲出
4月29日下午,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召开了P2P网络借贷业务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内部交流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条法司、公安部经侦局、银监会创新监管部、处置非法集资办、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委会,以及红岭创投、拍拍贷、合力贷、积木盒子等P2P企业代表,和部分法律专家出席了座谈会。座谈会由支付清算协会业务协调三部副主任杜晓宇主持,历时近四小时。
此前的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又一重要法律规定。4月21日,在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合理地设置业务边界。
在此背景之下,P2P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定,P2P公司的义务与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业内企业亟盼了解的内容。
交流会上,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处长蒋则沈首先肯定了P2P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表示,银监会在前期研究和梳理中发现,与国际同业相比,中国P2P行业的情况是最特殊的,也是最复杂的,出现了很多没有可参照经验的模式。“面对中国现有融资体系对社会融资需求覆盖不足的情况,社会对于P2P这样一个类金融服务模式的需求是刚性的。” 蒋则沈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雪楳介绍,最高法正在起草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采用了广义的民间借贷概念,即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主体,都可界定在民间借贷的范畴之内。这也是金融行业的界定标准。”
从学术角度,北大法学院彭冰教授分析了P2P平台变身非法集资的三种可能性。第一,借款人利用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真正是借款人本身,平台起到共犯作用,而且还收了手续费。尽量限制单个借款人的借款额度。第二,网贷平台自身是集资者,获取资金自用,即自融业务。第三,不是直接融资性,而是平台吸收资金,再转融,即俗称的“资金池”。
“第一,根据业务模式的不同,分类监管。第二,采用备案或发放牌照的方式,参照第三方支付,通过发行牌照的方式收集信息和规范市场。第三,长期看,设置类似众筹豁免的制度安排,不仅在《证券法》上,在金融机构、间接融资上,也要有这样一个层次,允许社会公众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拿出一点钱来冒险。”彭冰建议。
企业层面上,人人贷副总裁李江建议,从准入门槛、备案制(牌照制)、资金托管、产品报备和信息披露维度上,规范P2P监管。“希望监管厘清三个边界:非法经营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池和资金池收益,设置金额和人数上限。”李江说。
从与会各方发言看,监管层已进行了充分的调研;企业界支持呼吁监管标准的出台,以便业务活动有案可稽;学术方积极建言献策。P2P监管细则正在充分沟通与论证酝酿之下,呼之欲出。
“监管建设的直接诉求点是,在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如何探索出可行的、适合中国情况的、健康的模式,来弥补融资需求。”蒋则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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