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还没有技术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存在于很多的经济案件中,其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以审计报告充当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方指出,现在北京的会计鉴定机构大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还没有一个单独的技术标准。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计审计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军指出,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方面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没有明确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这意味着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有关部门无法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侦查机关设立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也不受依据《决定》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约束。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没有统一规范,这导致诉讼双方在鉴定报告的合法性问题上发生较大的争议。
在王军律师看来,有关方面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普遍遇到两个难点。一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指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怎样的资质,这会影响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但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制定补充规定得到解决。例如《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指出,应当进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还包括“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这可能会成为今后将司法会计鉴定明确纳入登记管理的立法依据。二是在财务资料缺失特别是在原始凭证缺失的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无法得出正确和准确的鉴定结论,只能退而寻求鉴定结论的相对正确和准确,但一份相对正确和准确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容易成为法官定案的根据。
谈到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前景时,王军律师表示,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前景受三个因素的制约。一是缺乏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制度,这影响了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是通常强调鉴定人的财务审计技能,忽视鉴定人掌握相关法律的技能。
通晓财务审计和法律的鉴定人能够使得鉴定结论更加符合委托机关的鉴定目的,否则,可能会造成鉴定结论与欲证明事实存在某些脱节,降低了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但前两个因素对司法会计鉴定发展的影响是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三是侦查机关本身能够自己进行司法会计侦查活动,在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以聘请审计专业人员参与侦查,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未必依赖民间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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